(2007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依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第一次修订依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第2次修订2023年3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安全办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法令》《浙江省路途运送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装卸及相关活动的安全办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树立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安全办理和谐作业机制,和谐、处理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安全办理作业中的重大问题,支撑、催促有关部分树立闭环处置机制。
第四条应急办理部分担任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安全监督办理归纳作业,并对风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装卸环节施行监督办理(港区内由交通运送部分施行监督办理的单位在外)。
交通运送部分担任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办理作业,并对车辆运送过程中的充装查验、核准、记载等环节施行监督办理。
公安、商场监督办理、生态环境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施行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相关活动的监督办理。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树立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信息一站式挂号准则,为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供给便当服务。
市应急办理部分应当依照数字化变革要求,建造并运转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安全风险智能操控数字化体系(以下简称智控体系),完成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全流程、闭环化办理;会同市交通运送等部分,推进完成智控体系与路途运送监管渠道、风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同享渠道等体系间的数据同享。
第六条有关部分应当依照以下分工做好智控体系信息的收集、录入作业,并依照责任保护和处沉着控体系中的预警信息:
(二)交通运送部分担任风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路途运送证、驾驭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港区内风险化学品装卸单位相关状况等信息的收集和录入;
(三)公安部分担任与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有关的驾驭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路途运送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途等信息的收集和录入;
(四)商场监督办理部分担任催促罐体查验单位及时精确录入风险化学品罐式车辆的罐体查验信息;
(五)生态环境部分担任催促槽罐洗消单位及时精确录入发生的风险废物处置信息。
市应急办理部分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开展办理部分定时发布智控体系需求收集的信息,并奉告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装卸及相关单位;对能够经过同享方法取得的数据,有关部分不得重复收集。
第七条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装卸及相关单位是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担任人对本单位的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安全作业全面担任,并合作相关部分按要求将实在、有用、完好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智控体系。
第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在工业园区、港区规划和建造时,应当结合风险化学品出产、运用、路途运送等要素,将风险化学品车辆专用泊车场建造归入疆土空间规划,并担任安排施行。
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能够经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供给契合规范的风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公共泊车场。
第九条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并执行全员安全出产责任制和安全出产规章准则,严格恪守下列规则:
(四)按规则精确制造运单,所充装或许装载的风险化学品与运单载明的事项应当共同;
(五)所充装的风险化学品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许满意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第十条风险化学品装卸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范进行装卸作业,在充装、装载风险化学品前,依照本规则第九条查验相关事项,不契合规则的,不得装卸。
风险化学品装卸单位能够采纳预定等方法,合理安排专用车辆分批次装卸作业,削减装卸等候时刻。
风险化学品装卸单位为罐式车辆充装前,应当向承运人供给安全技能说明书;为其他专用车辆装载前,应当向承运人供给安全技能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风险化学品车辆约束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刻,设置显着标志,并提早15日予以发布。未经公安机关同意,风险化学品运送车辆不得进入约束通行的区域。
运送过程中,驾驭人员应当依法停放风险化学品运送车辆;因住宿或许发生影响正常运送的状况需求较长时刻泊车的,应当在专用公共泊车场停放;运送易制爆风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述。
驾驭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恪守风险化学品运送线路、时刻和速度等方面的规则,不得私行封闭卫星定位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设备。
运送车辆应当装置、悬挂契合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件和路途运送安全卡,严格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及规则,保证路途运送安全。
第十三条风险化学品装卸单位在充装、装载风险化学品前,未依照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进行查验的,由应急办理部分、交通运送部分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办理责任的部分依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风险化学品,是指归入《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法令》和《风险货品品名表》(GB12268)的各类风险化学物质或许物品。
本规则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意特定技能条件和要求,用于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的厢式、罐式、集装箱轿车等车辆。
2023-06-06 11:33:12